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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要依法

1999-03-01 来源:生活时报 罗伟 陈凤翔 我有话说

孩子满月那天,父母带着小宝宝到一照相馆去照纪念照。两天后,当父母去看照片,看到孩子照得笑得甜甜的,可是抱着孩子的大人不是手和头“残缺不全”就是因为逗孩子而“面目狰狞”。摄影师承认只注意了小孩而忽视了大人,表示退还照相款,并重新给照。孩子父母则认为孩子满月一生只有一次,错过了一天,再照就不是满月了,失去了照相的意义,表示不能接受,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提出赔偿5万元损失费。

一消费者在吃面包时,吃出面包有一小段铅丝,硌了牙,于是找到商店,开口要求赔偿1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5年了,上述投诉案例体现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同时也提示了一些消费者索赔的盲目性。近一时期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近约80%由于消费者受到侵害程度较轻,或证据不足,而且消费者盲目索要高额和加倍赔偿,给调解和解决纠纷带来一定难度。

这类消费者在投诉时索要赔偿过高,往往认为只要给自己造成损害,就得赔偿。殊不知要求赔偿是要有法律依据的,即赔偿应该根据被侵害的程度,适用不同的条款;此外,对欺诈行为要求加倍赔偿时,需要充足证据。而消费者往往由于国家的产品标准对所用的材质和替代品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消费者证据不足,不能判定欺诈。总之,消费者投诉要根据被侵害程度,依据消法不同条款来适当的索赔,减少盲目性以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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